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08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黎昱

被告 林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鎮○○○巷0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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