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2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告 李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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