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郭紹青 被告 麥維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4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