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昆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93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吳玉虹 告訴被告蔡昆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玉虹撤回其對被告蔡昆良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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