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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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王雯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臻善美投資公司)之清算人,臻善美投資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106年6月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王雯婷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資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6年6月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及王雯婷出具之聲明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48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資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