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睿麒原名林明朗.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睿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睿麒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6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上訴最高法院後以98年度台上訴字第155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