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78號原告 郭春慶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訴狀內不僅未載明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代表人姓名( 楊金樹 ),亦未表明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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