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玉如 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4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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