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2號原告 劉美玉
劉美齡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練玉嫻
林幸怡 林佩怡 林欣怡 林蕙怡 林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原告劉美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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