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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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黃思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方能持確定判決向主管機關辦理原告董事暨董事長之登記註銷變更登記,既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惟難確認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綜上所述,應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