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汪海燕
汪海虹 汪海龍
汪海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原告 汪海陽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原告 汪海霞 被告 汪晉熙 兼訴訟代理人 汪懿玥 複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汪海霞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未據被告聲請對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