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瑞華於93年1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24,60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瑞華│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年利率百分之20││(現│247,96││月11日起│8月31日止│││金卡│5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月1日起│││├──┼───┼─────┼──────┼──────┼───────┤│002│新臺幣│林瑞華│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信│52,960││月21日起││││用卡│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