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黃裕騰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原告黃裕騰對被告 陳慶鴻 所提訴訟,因未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並命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黃裕騰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因原告 黃志超 已質疑原告黃裕騰盜蓋其印章印文,雙方恐存利益不一致情事,請勿擅用對方名義具狀。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