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柯大翔
張家鳳 陳祥娥 陳美珠 被告 范秀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