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09號原告 楊陳月夏
楊登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被告 張宗榮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 田豐源
陳素華 田桓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榕芝
甲、證據上之爭點:㈠對於兩造提出之證據,形式上真正爭執者有:
(如兩造皆無,此項刪除)㈡關於舉證責任分配:
⒈原告應舉証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⒉原告請求被告田豐源給付相當於租金給付之不當得利及懲罰違約金部分:
⑴原告應証明被告田豐源無權占有?⑵原告應証明其對被告田豐源有懲罰違約金請求權?⒊原告請求被告陳素華給付部分:
依民法943條規定,推定被告陳素華合法占有,故原告應証明被告陳素華無權占有系爭土地d部分?⒋原告請求被告張宗榮給付部分:
依民法943條規定,推定被告張宗榮合法占有,故原告應証明被告張宗榮無權占有系爭土地c、e部分?⒌原告請求被告田桓給付部分?
依民法943條規定,推定被告田桓合法占有,故原告應証明被告田桓無權占有系爭土地?㈢關於爭點效部分:
⒈被告張宗榮、田豐源是否應受本院94年度訴字第4015號民
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所及?⒉本院91年度訴字第5813號民事案件是否有爭點效之適用?
乙、事實上爭點:被告田豐源是否於99年11月2日與被告張宗榮簽訂和解書,被告張宗榮願將系爭土地c、d建物事實上處分權讓予被告 田豐榮 所指定之人即被告陳素華,然依本院94年度訴字4015號民事判決理由認定「...依系爭和解書第4條約定:若田豐源未能如期履行支付,本和解書兩造同意作廢,...因田豐源既未依約清償,系爭和解書應認已作廢」,則:
㈠系爭土地上d建物之管理使用權人為何人?被告田豐源96年
6月24日自認書上記載該建物之管理使用權人為 洪學林 是否與事實相符?㈡系爭土地上c、e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被告田豐源
96年6月24日自認書上記載該建物之管理使用權人為其是否與事實相符?㈢原告主張被告田豐源占有系爭土地、復主張被告田桓也占有
系爭土地、又主張被告陳素華占有系爭土地d建物部分、再主張被告張宗榮占有系爭土地c、e建物部分,則系爭土地及建物究為何人占有?彼等是否均為自主占有?亦或有輔助占有之情事?Q1.本院卷99頁田桓名片僅記載其 田安 石材公司之營業所為
台北市○○路○段○○○號,縱以之認為其占有,應只占有系爭建物c部分,何以認為原告認為被告田桓占有系爭土地?Q2.依原告主張:
⑴系爭土地占有人:被告田豐源、田桓,彼等是共同占有或
其他占有方式?⑵系爭建物c之占有人:被告張宗榮、田桓(依田桓名片記
載田安公司址為據)彼等是共同占有或其他占有方式?⑶系爭建物d之占有人:陳素華⑷系爭建物e之占有人:張宗榮
丙、法律上之爭點:㈠關於原告向被告田豐源請求部分:
⒈原告請求被告田豐源給付自99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
時止,按日給付原告各15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⒉關於懲罰違約金請求部分:
⑴被告田豐源抗辯:原告已向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已無損害可言,自不得再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等語,是否有理?⑵被告田豐源抗辯:縱其所書之自認書不實,亦不影響原
告之權利,原告自可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向系爭土地事實上之占有人請求,故原告以自認書不實要求被告田豐源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並不公平,是否有理?⑶如原告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被告抗辯過高請求酌減,
有無理由?㈡關於原告向陳素華請求部分:
⒈被告陳素華是否無權占有?係自主占有或被告田豐源之占
有輔助人?⒉如認被告陳素華係無權占有,則原告可向被告請求不當得
利之損害賠償數額為何?⑴原告楊陳月夏、楊登貴分別自95年6月1日、95年7月10
日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故其得請求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是否應自前開期間起算?⑵被告陳素華抗辯稱:「原告既於96年7月1日至99年6月
30日間,將系爭土地出租予被告田豐源,則原告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已無置喙餘地,又向被告陳素華請求不當得利,顯係重複請求」等語,是否有理?⑶被告陳素華抗辯稱:「原告業已向被告田豐源請求自99
年7月1日起至被告田豐源返還系爭土地止相當於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按日3000元,復向其請求,顯係重複請求」等語,是否有理?⑷被告陳素華抗辯稱:縱其無權占有,亦應依土地法之規
定,以被告占用面積乘以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原告則主張應以每月租金三萬元計算,則何人主張有理?
Q:原告係以系爭土地整筆租給被告田豐源三萬元,何以被告陳素華僅占有系爭土地之一部分(d建物之面積為28平方公尺、系爭463地號土地面積為424.36平方公尺),亦要以每月三萬元計算?㈢關於原告向被告張宗榮請求部分:
⒈被告張宗榮是否無權占有?被告張宗榮辯稱其對系爭土地
c、e建物從無直接占有,更無使用收益之事實,並無事實上之管領力,是否可採?
Q.對於張宗榮抗辯之相關卷證探討:⑴如張宗榮無何權利,何以99年11月2日會簽和解書?⑵本院94年訴字第4015號認定訴外人 張春美 於89年9月18
日將系爭c、e建物土地事實上處分權、系爭土地使用權、承租權及對田豐源租賃之權利轉讓被告張宗榮?並認定張宗榮與田豐源之和解書作廢,則張宗榮可否於本案為相反事實之主張?⑶本院91年度訴字第5813號民事案件,被告張宗榮84年2
月25日出具之收據,系爭c建物已出售予訴外人 林木添 ?⒉被告張宗榮辯稱:「原告既已收被告田豐榮之租金,再向
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顯為重複請求;退步言,原告之請求亦應依土地法97條按土地及其建物申報總價年息計算」,是否有理?㈢關於原告向被告田桓請求部分:
⒈被告田桓抗辯:系爭建物c係田安公司占有,非伊占有,
是否可採?⒉被告田桓再抗辯:若認系爭建物c為其占有,但該建物在
系爭土地之面積僅3平方公尺,原告卻以系爭土地424.36平方公尺出租予田豐源之租金計算,顯不公平,應以申報年息5%計算,始為適當,是否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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