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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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56號聲請人 黃旭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愛容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婚字第1117號審理在案,聲請人係中度精神障礙者,領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無資力支付該案之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各1件為證。
三、本件依職權查詢聲請人99年度財產所得,聲請人所得甚微,並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