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正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正字第13號抗告人甲○○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謝秀能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264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本院61年裁字第615號判例參照」,應更正為:「本院61年裁字第156號判例參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張瓊文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