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聲請人 林瑛敏 (即 林金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通知,林瑛敏為第三人 陳薔薇 之繼承人而非林金石之繼承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林瑛敏(即林金石之繼承人陳薔薇之繼承人)」。
二、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受文者處應為「林瑛敏(即林金石之繼承人陳薔薇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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