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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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曹富源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邱垂彬
邱垂雲
駱邱玉環 游邱月娥 邱顯裕 邱顯正 邱莉萍 楊邱甘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原告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667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附表所示房地權 利範 圍7分之1,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8,888元(計算式:472,888元+96,000元=568,8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
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桃園市中壢區崇德73575.04全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樓層面積合計權利範圍237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桃園市○○區○○路○段0巷0號3層樓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住家用一層:39.83二層:39.83三層:21.15合計:100.8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