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4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屠剛 債務人 張平海
一、債務人屠剛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玖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屠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平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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