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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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丙○○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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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卓立婷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