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怡伶 律師
徐立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二0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戶籍已遭強制遷至戶政事務所,無固定住居所,而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茲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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