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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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楊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