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積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積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積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
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14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6年7月1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28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