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告 張月敏
陳鵬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