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0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文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秀鳳 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