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 袁志君 代理人 陳奕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人×10份=2,15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說明其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起至10
9年5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贍養費、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個人生活費2萬2,000元」。此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108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7,599元。請聲請人說明,究竟每月個人生活費,所含各項支出項目及金額為何?(如租金、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勞健保費等)(請逐項列表說明,勿籠統概括),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繳費單、收據等)。以及說明上開各項支出費用,究竟有何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預計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