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駿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1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0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一百一十年度易字第一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認本案被告陳嘉駿所犯竊盜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