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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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陳美縫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陳美縫所有坐落高雄○○○區○○段622地號土地及其上30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劉陳美縫所簽發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三、相對人劉陳美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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