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債權人 蔡瑞珠 債權人 洪宏明 債權人 邱喜珠 債務人 郭東峰 債務人 郭東墉 債務人 郭東湖 債務人 郭西香
一、債務人郭東峰、郭東墉、郭東湖、郭西香應向㈠債權人蔡瑞珠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㈡債權人洪宏明清償新臺幣 伍萬陸仟 伍佰玖拾伍元,㈢債權人邱喜珠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游 郭東香 之請求駁回。查本件債務人游郭東香,係民國97年3月25日出境,於民國99年4月27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者,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此部分請求予以駁回。其餘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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