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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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公訴意旨如後附之起訴書所載。檢察官認為被告陳振興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
二、被告死亡
㈠、法律規定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案情形經查:被告已於108年12月31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絡作業系統一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4392號被告陳振興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以94年度訴字第9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9月2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9月16日14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0○0號,以攀爬窗戶之方式,侵入 蘇怡 菁之住處,竊取 蘇怡菁 所有之筆記型電腦、手錶、皮包、戒子等物得手。嗣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查得陳振興係騎乘車號000-000號之機車至現場行竊,於98年9月25日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振興之住處搜索,當場起獲蘇怡菁失竊之筆記型電腦及戒子,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一│被告陳振興之自白│攀爬窗戶侵入被害人蘇怡││││菁之住處,竊取被害人之││││財物之事實│├──┼───────────┼───────────┤│二│被害人蘇怡菁之證詞│其筆記型電腦、手錶、皮││││包、戒子等物遭竊之事實│├──┼───────────┼───────────┤│三│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被告騎乘車號000-000號││││之機車至現場行竊之事實│├──┼───────────┼───────────┤│四│贓物認領保管單│自被告住處起獲被害人失││││竊之筆記型電腦及戒子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檢察官陳佳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雅芳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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