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海關 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綱維相對人 楊振豐
許慧娟 債務人張綱維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楊振豐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許慧娟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即原設定義務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
福建設開發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航空公司)等2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5年7月15日登記在案。又樺福建設開發公司於106年12月29日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遠東航空公司,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㈡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遠東航空公司等
2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3億7,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5年7月14日登記在案。
㈢債務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張綱維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遠東航空公司等2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5年7月14日登記在案。又張綱維於108年12月9日將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以信託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振豐,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㈣債務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張綱維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遠東航空公司等2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5年7月14日登記在案。又張綱維於108年8月30日將附表四所示不動產以信託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慧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㈤又遠東航空公司自105年7月20日起邀同樺福建設開發公司
及張綱維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合計20億181萬5,00
0元,並約定如有停止營業之情形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詎自108年12月12日起各大媒體即陸續報導遠東航空公司因長期營運虧損及資金籌措困難,銀行融資已無法如期繳款,將自108年12月13日起暫停營運,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Yahoo奇摩新聞、遠東航空公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