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3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北簡字第17364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年月18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0,66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31日,與原告簽訂購買合約書
,向原告購買迪士尼語言教材一套,價金新台幣(下同)170,
950元,頭期款9千元,自90年10月5日起分42期每月繳款3,950
元,若一期未繳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支付第14期款後,
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
110,660元。爰依購買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10,6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清償明細為證
,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
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原告主
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購買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10,6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月26日起,按法定遲延利息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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