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昇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將全部案情交代完畢,沒有逃避刑罰,且案件已經審結,家中只有被告與62歲之母親相依為命,全家經濟狀況均由被告支付,請求准予新臺幣2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戶籍址及每日至住所轄區派出所報到,以期為母親安排生活,並使被告安心入監執行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4年12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審酌被告居無定所,而有逃亡之虞,且除於短期內犯本案4件竊盜案件外,尚有其他竊盜案件偵查中(104年10月26日侵入住宅竊盜案件),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及所附警詢筆錄可查(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3號卷第61~63頁),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因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