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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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雙C交疊」商標圖樣上衣伍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信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4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雙C交疊」圖樣上衣5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3年3月間起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之「豐晟服裝行」販賣上開扣案仿冒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9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104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扣案之物,確係仿冒之商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證,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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