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58號原告 張彬
楊英典 沈沂華 蕭鈺馨 劉昌隴 林國春 馮麒豪 陳思樺 劉蕙弘 張智傑 林愛珠 李懷萍 林秀 林玉鳳 林欽 林昱騰 (原姓名: 林伯睿許登強 陳毅倫 曾薏珊 簡燿弘 許志宏 劉書宏 陳曉璇 蔡宗達 俞承佑 俞雅婕 翁世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被告 陳靖騰
林致宇 曹晏甄 新北市○○區○○路○○○號14樓 陳丹渝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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