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新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廖新榮前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7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2月),有期徒刑10月、4月、10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9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廖新榮業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
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