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號附民原告 王國傑 附民被告 吳峻凱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易字第11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
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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