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4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111毒偵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林浩平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138、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浩平前因附表編號1所載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5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1年3月31日入所,於111年5月5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8號、第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附表編號2所載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一次觀察、勒戒即可,被告上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核為該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為上開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偵字第815號卷第70頁、毒偵字第138號卷第102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號內
容所示,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憑,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編號移送機關查獲時、地扣案物鑑定結果證據出處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4月7日21時2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0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52公克。⑴司法警察機關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15號卷第31至33頁)⑵現場、扣案物及毒品初篩結果照片共3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15號卷第26至27頁)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8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15號卷第61頁)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30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15號卷第73頁)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11年1月2日12時4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0號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15公克、0.141公克。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8號卷第19至20頁反面)⑵現場、扣案物及毒品初篩結果照片共12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8號卷第27至32頁)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950、8951,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8號卷第112至113頁)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1年度安字第17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8號卷第108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