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2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游儒顯

被告 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 陸佰伍拾肆元 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