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4號原告 陳怡穎 被告 陳韋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25元【計算式:面積6㎡公告土地現值92,675元/㎡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2=278,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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