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原建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原告 盧欽賢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何信生 即寶新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被告於110年1月14日上午10時送達本院收狀處之答辯狀,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