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雪香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碧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