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巧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娃娃壹拾捌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巧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小白商標之娃娃18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之娃娃18件,係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36至40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