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璟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榮 被告 杜金生 即六六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及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6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2,140,8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0,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金額:新臺幣)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起始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利率(年息)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本金2,100,0002,100,000利息2,100,000112年8月28日113年1月16日(0+142/365)年5%40,849合計2,14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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