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就被告林宜嫻民國104年7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37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述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7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50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上開物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均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205││││公克、檢驗後淨重0.195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217││││公克、檢驗後淨重0.20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