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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