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債權人金城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豐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釋明利息起算日自97年11月24日起算之原因(因部分交貨日為97年12月23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