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字第30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車號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車號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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