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